事实上,海关部门在抽检中经常会发现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并将它们阻止在市场之外。
据美国地质勘探局(USGS)数据,2021年中国锂资源量达510万金属吨,占全球总量的5.7%。2021年,宜春首次挺进全国百强市行列、列第96位。
四川宜宾计划打造千亿级动力电池之都。这些基本都是高岭土加工厂房。该开发区尚处于开发建设中,工程车辆随处可见,部分工地仍在平整过程中,部分厂房刚刚完成框架。它位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北部,320国道与沪昆高速公路交汇处。工地附近的摊贩门前,饭点时分人群络绎不绝。
该产业园位于袁州区工业大道附近,距离经开区约23公里,半小时的路程。相比之下,已经在锂矿规模开发方面先行展开的江西宜春,更具备产业集群的先发优势。同时,上述行为造成正常经营秩序的混乱,让消费者误以为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万达店、心正意诚公司经营的餐厅与杨丽萍之间存在关系。
如果是电影等视听作品中的一些截图和片段,和舞蹈作品的判断就是不一样的,在视听作品中的截图或者片段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权。云海肴一方在使用时,也不是将四个舞蹈动作串联成具有连续衔接关系的装饰图案使用,而是在涉案餐厅不同位置分别使用。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侵犯了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资料图片仅供参考)在知产领域,连续动态画面与静态画面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一直受到业内的关注。
一审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舞蹈家杨丽萍起诉称,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万达店、心正意诚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涉案餐厅内,将杨丽萍的舞蹈作品《月光》作为装饰图案使用在屏风、隔断中,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据此,三被告未侵害杨丽萍公司对《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的关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确认云海肴餐厅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专家: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分析认为,二审法院对行为的认定准确。专家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万达店、心正意诚公司认为,涉案餐厅使用的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云南傣族舞个别动作剪影被广泛用于表示云南风情特点,女子跳云南舞的图形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不构成侵权。涉案屏风等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作品非独创性的部分,一旦也被纳入保护范畴,其实等于扩大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记者通过检索发现,在2020年,杨丽萍公司就云海肴中关村店的相同问题提起了侵犯著作权诉讼,当时,一审法院也认定云海肴方面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
就舞蹈中单人静态的单个动作造型而言,考虑到人类在舞蹈创作中,所能够设计出的单人单个动作是有限的,作为舞蹈创作的最基本元素,单人单个动作不应被任何人垄断,排除他人使用。一审判决将舞台表演的舞蹈动作姿态与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呈现效果整体认定为舞蹈作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规定。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虽为静态图案,两者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本案中,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高度近似,在《月光》舞蹈作品体现了强烈的个人风格和较高独创性的情况下,被诉装饰图案明显取材于该舞蹈作品,因此构成侵权。因此,使用少量不连贯的单人单个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餐厅官方微博、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带有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使消费者联想到杨丽萍及其《月光》舞蹈,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赔偿金额方面,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对行为性质认定不当,但确定的赔偿数额基本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因此维持8万元经济赔偿及2万余元合理开支的一审判决结果。云海肴餐厅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万达店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所以,舞蹈动作的独创性就在于这些连贯的动作在表演时,舞者妆容、背景灯光、音乐等主要用于烘托舞台呈现的氛围,服务于表演的需要,其本身不属于舞蹈作品所保护的动作姿态表情等方面的个性化设计和安排,不能作为舞蹈作品保护的客体。据此,三被告未侵害杨丽萍公司对《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不应有哪个特定身体动作是其他舞者及社会公众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作出或者使用的。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的部分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静态的图片等没有使用舞蹈的独创性成分,所以不会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的关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确认云海肴餐厅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石景山万达店、心正意诚公司认为,涉案餐厅使用的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云南傣族舞个别动作剪影被广泛用于表示云南风情特点,女子跳云南舞的图形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电影等视听作品中的一些截图和片段,和舞蹈作品的判断就是不一样的,在视听作品中的截图或者片段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权。经过大规模演出及电视台多次播出,并随着杨丽萍公司对月光舞蹈进行商业推广使用,《月光》舞蹈表演形象具有知名度和辨识度的同时,也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形成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权益。
涉案屏风等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专家: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分析认为,二审法院对行为的认定准确。作品非独创性的部分,一旦也被纳入保护范畴,其实等于扩大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虽为静态图案,两者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本案中,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高度近似,在《月光》舞蹈作品体现了强烈的个人风格和较高独创性的情况下,被诉装饰图案明显取材于该舞蹈作品,因此构成侵权。
因此,使用少量不连贯的单人单个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本案中可以认定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餐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单一的动作则没办法体现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侵犯了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标签: 不正当竞争 .content_biaoqian ,.content_biaoqian a ,.content_biaoqian a span{color:#fff !important;font-size:14px;}。这其中连续两个字特别的重要,舞蹈动作的独创性就在于这些连贯的动作。
餐厅为打造云南餐饮品牌,涉案餐厅的摆盘、店内设计均与云南相关,而非将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建立联系,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提到,单一的舞蹈动作,不适宜被认定具有独创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对《月光》舞蹈整体的使用,而是单独使用了其中的四个单人舞蹈动作,并且这四个舞蹈动作在《月光》舞蹈中并非连续串联的关系,而是处于《月光》舞蹈不同部分的四个独立的单独动作。餐厅官方微博、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带有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使消费者联想到杨丽萍及其《月光》舞蹈,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将舞台表演的舞蹈动作姿态与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呈现效果整体认定为舞蹈作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规定。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就一定是作品独创性的部分。舞蹈作品的表演,则是通过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进行保护。
二审: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不正当竞争在知产领域,连续动态画面与静态画面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一直受到业内的关注,该案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提出上诉。(资料图片仅供参考)在知产领域,连续动态画面与静态画面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一直受到业内的关注。